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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法犯法,有案不立不裁,无底线挑衅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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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法犯法,有案不立不裁,无底线挑衅法治社会。
事情是这样的:
2023年3月份至7月31日期间,我在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南门马路对面公交站乘101公交车出行时,遭到多名不明身份人员暴力阻止(见证据),我报警求助近百次,但公安机关不但不查处黑社会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反而以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名对我四十七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监视居住六个月的刑事处罚,并扣押了我的身份证证件。
2024年1月31日,监视居住六个月期满,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解除了对我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见证据),但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继续非法扣押我的身份证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南通市公安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当月20日南通市公安局签收,于当月21日移送至启东市司法局处理(见证据)。2024年2月2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2024]通行复第10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公安机关保存魏志仁身份证的行为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现在《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授权崇川区公安分局进行扣押取保候审人员的身份证证件,我认为南通市人民政府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是在为自己包庇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的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的查处职责找借口。
首先,根据《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的规定,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于2024年1月31日已作出了崇公(天)解监字[2024]5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见证据),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扣押我的身份证的行为已超岀法律规定的范围,实属违法行为。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规定,只将取保候审人员的岀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没有规定居民身份证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南通市人民政府认定本案公安机关保存我身份证证件的行为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实属适用法律错误。在没有《刑事诉讼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扣押我的身份证证件实属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应该属于行政行为违法,南通市人民政府认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实属认定事实错误。再者,我通过01012348法律咨询服务台咨询了律师称:“至今未发现有取保候审人员被扣押身份证证件的……。”崇川区公安分局对其他多名取保候审人员也未扣押身份证证件,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也不应该扣押我的身份证证件。尤其是《身份证法》对扣押居民身份证证件作出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的特别规定,南通市人民政府和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应当遵守法律的特别规定。
南通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受理我《行政复议申请书》,查处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扣押我身份证证件的违法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实属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我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的规定,于2024年3月9通过邮政快递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2024年3月11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于2024年3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通中行立告19号《行政诉讼告知书》称:“…,你所诉的事项涉及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退回了我的起诉材料。我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规定,2024年4月7日我魏志仁委托妻子王宝珍通过邮政快递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2024年4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签收,现已过去五个多月,什么音讯也没有,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实属知法犯法。
法院的行为显然在藐视法律,这样的法院怎能做到司法公正,怎能依法公平公正审案!其行为不但藐视法律,还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更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在民告官难如登天,官判民肆意妄为的现实环境中,使得民怨民愤不断高涨,把政府推向失去民心的危险境地,历史的教训不可不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华社 、@北京日报 、@北青网 、@大象新闻 、@法治网 、@凤凰卫视吕宁思 、@广东广播电视台 、@红星新闻 、@环球时报 、@环球网 、@人民网评 、@湖南日报 、@南方周末 、@新京报 、@澎湃新闻 、@央视网 、@紫光阁 、@中国青年报 、@中国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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